善意執行讓“失能”者不“失信”
2025-05-16 20:12:51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王汝福 | 作者:劉慧成 唐芊 | 點擊量:10519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慧成 唐芊)“法官,我不是不履行,只是暫時沒有履行能力。”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的被執行人對祁東法院執行局法官說道。
2022年,謝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。法院判決肇事者石某賠償曠某(系謝某之子)等人各項損失90余萬元(因未購買保險,無法通過保險賠付)。由于石某未履行賠付義務,曠某申請強制執行。執行過程中,法院多方查控,被執行人石某名下確無可供執行財產,依法對石某采取限制高消費、列入失信人名單等強制措施。
2024年11月14日,執行干警根據曠某提供的線索找到了石某,并對其住所地進行了走訪調查。執行法官詢問村干部及其鄰居后,了解到石某離異后獨自生活且撫養兩名未成年子女,每月務工工資兩千元,確無履行能力。隨后,執行法官對石某進行約談。石某表示,如能解除限消和失信,可前往廣東務工提高收入,每年定期到法院申報財產并履行三至五萬元。了解到被執行人石某的現實情況后,執行法官多次聯絡雙方,試圖組織調解。
近日,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。調解過程中,執行法官釋明利害關系,引導雙方解開心結、消除分歧。經過數小時的坦誠溝通,石某深刻感受到曠某的喪親之痛,也讓曠某真切了解到石某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,其無經濟基礎,在事實上處于“失能”狀態,如果不能解除執行強制措施,石某將無法增加收入、改善經濟,案件的執行將陷入“僵局”。最終,雙方達成執行和解,曠某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對石某采取的限消和失信措施。
該案屬于典型的事實“失能”。雙方在執行法官的引導下,正視了客觀事實,給予被執行人修復信用和提升收入的機會,將案件的執行和被執行人的發展均引入良性循環的道路,有力解決了執行難的癥結,實現了定分止爭、案結事了的目標。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